近日,吴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沿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福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十字交叉路口时,与沿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由吕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牙克石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经现场勘察,认定驾驶人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在进入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前要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认定驾驶人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牙克石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