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玥通讯员梁志仙)签订的是《投资协议》,却约定不担风险、只收固定收益,到期全额返还本金。这样的“投资”究竟是合伙还是借贷?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麻池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石某借款本金83776.12元及相应利息。
2025年2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向石某借款5万元。同年3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约定石某向张某经营的某美容美体店“投资”84100元。
协议虽然冠以“投资”之名,但条款内容却明确提出:石某不参与店铺任何实际经营管理;石某不承担店铺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任何亏损风险;张某须在一年内全额返还投资本金;石某每月享有固定比例收益,且当月收益最低不少于1000元;即使投资提前终止,张某也需无条件退还本金。
协议签订后,石某按约定补足剩余投资款,全程未参与店铺经营。此后,张某仅向石某返还了部分款项,剩余83776.12元迟迟未还。虽经多次催要,张某却始终未还款。石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石某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任何经营亏损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到期全额收回本金。这些特征完全不符合投资关系“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本质,反而完全契合民间借贷“出借资金、到期还本、收取固定利息”的法律属性,据此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涉《投资协议》本质属于民间借贷合同,遂判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石某借款本金83776.12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实践中,不少人混淆投资与借贷,甚至故意以“投资协议”规避借贷的法律约束。但投资与借贷,核心区别在于“风险承担”。投资的法律关系体现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投资者实际参与项目管理,收益与经营状况挂钩,盈利则分红、亏损则自担损失,本金不必然返还。而借贷的法律关系体现为固定回报、到期还本、不担风险。出借人不参与经营管理,无论项目盈亏,均有权要求借款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息。本案中,石某既不参与经营,又不承担任何亏损风险,还约定一年内全额返还本金,这本质上就是借贷,而不是投资。法律不会因为合同冠以“投资”之名就改变其真实性质,因此,无论投资还是借贷都应谨慎对待,诚信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