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岳科坚通讯员刘志)近日,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盗窃低压电缆案件。被告人荆某因一时贪念,窃取他人存放于工地的低压电缆,涉案数额较大,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曹某存放于工地的低压电缆。被害人曹某发现财物被盗后及时报案,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精准锁定犯罪嫌疑人荆某,依法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经价格认定中心依法鉴定,被盗电缆总价值为人民币3521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私人财物,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量荆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荆某犯盗窃罪,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内蒙古地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为1600元,达到该标准即构成犯罪。同时,如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即便单次盗窃金额较小,仍依法构成盗窃罪。另,进入他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住宅、宿舍等)实施盗窃或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实施盗窃的,无论盗窃金额多少,一律构成盗窃罪。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无需考量金额,均构成盗窃罪。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盗窃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更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诚信底线。因此,即便涉案金额不大,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就会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