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鲁旭通讯员王燕茹)李某于2004年4月出生,其父亲李某某、母亲韩某于2007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李某由母亲韩某抚养,父亲李某某在具备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其余费用由母亲承担。后续李某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智力低下、精神发育迟滞,2012年8月被评定为智力二级残疾。自2014年5月起,李某长期在公益助残中心就读,每月学费、伙食费等固定支出达2800元。
父亲李某某离婚后再婚并生育子女,自2023年1月起停止向李某支付抚养费。目前李某仅享有每月138元的残疾补贴,本人及母亲无固定收入,生活陷入困境。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本案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向人民法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助力李某追索抚养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判决李某某自2025年10月1日起,每月向李某支付抚养费1500元。
针对此案,承办法官进行了释法,抚养子女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子女成年而随意消灭。对于残疾、重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特殊成年子女,父母必须持续履行抚养、照料、扶助义务。临河区人民法院秉持公平、善意司法原则,依法调整抚养费标准,着力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同时联动检察机关强化司法保障力度,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人群筑牢司法保护防线,积极传递司法温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