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讯“不就是2000多元吗?至于这么较真?”一句随口发泄的牢骚,最终让李某付出了法律代价--这笔钱不是对当事人的赔偿,而是法院对他的处罚。
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因停车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还公然辱骂执行人员,被法院依法罚款2000元,最终不得不为自己的“嘴硬”和“任性”买单。
事情要追溯到2025年2月12日,李某与马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随后升级为肢体冲突,导致马某受伤。马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赔偿马某检查费588元、误工费1956元,两项赔偿共计2544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马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李某,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释明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李某始终态度消极,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直到法院依法冻结李某的银行账户,李某情绪激动、言语恶劣,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执行人员。
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公然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触碰了司法权威的两条红线。据此,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后,执行法官当即对李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向其释明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及辱骂司法人员应当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经教育,李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向执行人员赔礼道歉,不仅当场缴纳了2000元罚款,还全额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款,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国家司法权威的集中体现,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以辱骂、威胁等方式阻碍法院执行工作、公然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警示每一位公民:敬畏法律、尊重司法、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是每个公民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
(乌敦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