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讯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向银行贷款往往需要采取“增信”措施。为了顺利拿到贷款,借款人通常会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此作为向银行借款的担保。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2018年初,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马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某支行申请了64000元的个人借款,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双方明确约定,一旦马某某违约导致人保公司代为清偿,保险公司有权向其追偿所有款项。2018年3月6日,马某某成功获得期限为36个月的银行贷款。
2018年8月25日,马某某未能按时还款且逾期超过80天。人保公司依约向银行履行了保证责任并代偿了款项,取得追偿权。由于马某某不仅未偿还代偿款,也未缴纳剩余保险费,无奈之下,人保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审理初期,承办法官多次拨打被告马某某电话均无法接通,前往其户籍地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其家中无人。经多年持续沟通协调,近期,承办法官成功联系上长期在外地务工的马某某。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庭依法采用线上远程模式开展庭审调解。承办法官一方面向马某某阐明生效判决的强制效力及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从情理出发,劝导其恪守契约精神。最终,马某某消除了抵触情绪,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这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雷子君关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