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一名电动车驾驶人在路口左转弯时未礼让直行车辆,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交管部门依法认定电动车驾驶人樊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当日早上,樊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四子王旗建国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建国路与解放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赵某驾驶的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无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四子王旗大队民警迅速到场处置。面对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樊某某表示不解:“我正常转弯,他开车直行,我以为他会减速让行,怎么还是我的主要责任?”
民警现场依法释明原因,原来樊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广大驾驶人应牢记路口通行“转弯避让直行”,行经路口时还应减速观察、稳妥通过,切勿抢行或随意转弯。出行安全不应只靠他人礼让,关键还要自己遵规守法、谨慎观察。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