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力公共设施触犯法律必受严惩预防民间借贷风险法官明确维权要点假借债权转让虚构诉讼  法院裁定转让协议无效轻信导航违规驾车  受到记分扣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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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6-30

假借债权转让虚构诉讼 法院裁定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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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通过穿透式审查、实质审查原则,准确甄别当事人假借债权转让名义安排诉讼的真实意图,依法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该案中,甲某与乙某因工程款往来产生债权债务争议,乙某持有甲某出具的借条,载明甲某借到乙某工程款一千余万元。后乙某与丙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某将其对甲某享有上述债权中的十万元债权转让给丙某,转让价款在丙某实际获得甲某清偿后再行支付。同时,协议还约定,由乙某继续提供借条原件,并在丙某通过诉讼主张债权时配合出庭。

协议签订后,丙某以债权受让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支付受让债权款项。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已通过起诉状副本送达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甲某发生效力,判令甲某向丙某支付相应款项。甲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不能仅凭书面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即认定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本案应结合转让对价履约情况、款项支付模式、缔约真实意思、附加诉讼安排等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经查,受让方丙某曾为执业律师,具有专业法律从业背景;丙某从未向乙某支付任何债权转让对价;协议约定转让款以诉讼回款为给付前提,完全依附诉讼结果;债权核心凭证借条原件仍由出让方乙某保管,且乙某需无条件配合丙某完成庭审应诉、举证等全部诉讼流程;同时,乙某、丙某二人针对债权转让缘由、对价约定等核心事实庭审陈述前后矛盾,亦无法提交有效证据佐证转让交易真实性。

综合上述情形,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缔约目的并非实现债权权属流转,不具备债权转让真实合意,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民事合同,依法应属无效。丙某并未取得案涉债权,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丙某起诉。

以案释法:

债权转让制度主要用于盘活债权资产、提升市场交易效率,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权责流转完备的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核心是债权权属实质转移,受让人实际承接债权权利、自行承担回款风险,出让方彻底退出案涉债权债务关系。

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假借债权转让名义,通过约定诉讼回款后支付转让款、原债权人留存证据、全程配合诉讼等方式,将债权转让异化为风险代理、违规创设诉讼主体的工具。该类行为仅有转让形式,无真实转让合意,不发生债权权属转移效力,受让方无权作为原告起诉维权。

一是市场主体依规完成债权转让交易。民事主体开展债权转让,需达成真实流转合意,及时支付转让对价、移交债权凭证,完成权利完整交割,切勿虚构债权交易,借转让形式规避民事履约义务。

二是执业人员严禁变相风险代理牟利。法律从业人员不得利用专业身份,通过受让债权、串通当事人等方式规避执业管理规定,以债权转让形式包装诉讼业务、违规谋取诉讼收益。

三是诉讼参与人坚守诚信诉讼法定义务。参与民事诉讼各方,不得恶意串通变造诉讼主体、虚构案件基础事实,借助虚假交易发起诉讼、谋取不当诉讼利益,妨害司法秩序,一经查实,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贺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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