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拐区:“三维联动”打造“半小时法援服务圈”持票维权于法有据司法护航公平交易检警联合普法  携手共护平安开展知产专题培训  引导企业防控风险深化“法银”联动筑牢安全防线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守护公平正义底线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  提升涉众纠纷化解质效柔性执行获赞誉高效履职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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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1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7-07

持票维权于法有据司法护航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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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肖玥通讯员张瑞)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中小企业合法诉求,有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商事交易环境,以司法力量护航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某广告传媒公司与某地产公司存在真实、合法的广告项目合作关系。项目结算完成后,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向传媒公司出具金额18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1月。

票据到期后,传媒公司依法依规提示付款,但地产公司未按期履行兑付义务。多次沟通催告后,涉案票款仍未能清偿,传媒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地产公司足额支付全部票据款项。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拒绝承担相应利息及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要件齐全、形式合法、真实有效,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完整、正当的票据权利。票据逾期未兑付后,原告持续向被告主张权利,依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被告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承办法官审查认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签发票据后,即负有保证票据到期承兑、足额付款的法定责任。票据到期无法兑付的,出票企业应当依法向合法持票人清偿全部票面款项。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由被告某地产公司限期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8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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