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病救人本是医者的天职,但并非所有敢给人看病的人,都有资格被称为医生。一名年过六旬的人员,在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多次擅自接诊患者、开具输液处方。此前他就因非法行医两次被处以行政处罚,时隔数年竟又再次顶风作案。即便他声称自己“治好了患者”,也终究逃不过法律的追责。
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行医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11月1日取得过乡村医生资格证书,证书上载明,其执业地点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大榆树乡西壕欠行政村,有效期为5年。但被告人刘某某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合规开展医疗活动,反而在2013年先后两次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擅自从事非法诊疗行为,包头市昆区卫生局分别于2013年7月9日、2013年11月15日就其上述违法事实,作出两次行政处罚。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再次在包头市昆区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并从中获利1330元。2025年1月9日,包头市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巡查时,在非法行医现场将刘某某当场查获,同步在其涉案诊疗地点,查获注射用注射液、西药等一批涉案医疗物资。
经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便开展医疗活动,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等情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虽无恶意,也“治好”了患者,但法律对非法行医的否定评价,并不以“结果好坏”或“动机善恶”为标准。无证行医者因缺乏系统的医学训练和应急抢救能力,哪怕一次小小的过敏反应、一次错误的用药剂量,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请广大患者务必牢记:就医时认准正规医疗机构的合法资质,切勿贪图一时便利选择无资质场所;主动远离非法“黑诊所”,优先选择持有合规执业许可的正规医院。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就诊,才是对自身与家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最大负责。
(张恩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