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里,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生摩擦磕碰:可能是排队时的无意推搡,可能是同事间的一句口角,也可能是邻里间的细碎争执。这些看似再寻常不过的小事,倘若因一时冲动没控制住情绪,进而做出过激举动,不仅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更会把自己拖入违法犯罪的深渊,留下终身悔恨。
2025年8月,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某公司车间内,工人朱某某与同事郝某某因作业中的琐事发生口角。起初两人只是言语争执,可双方互不相让,现场的火药味越来越浓。随着矛盾进一步激化,情绪彻底失控,朱某某随手抄起手边的铁锹,猛地朝着郝某某的头部砸去。万幸郝某某当时戴着安全帽,头部未受重创,但他抬手护头的瞬间,铁锹接连砸在他的手臂上,最终造成郝某某左侧头皮裂伤、左手尺骨骨折。经司法鉴定,郝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依法认定为自首。在庭审过程中,朱某某当庭真诚悔罪,主动与被害人沟通协商,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足额赔偿了郝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最终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结合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意味着,一旦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为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留下伴随终身、无法消除的刑事犯罪记录。
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极具警示意义,深刻折射出情绪失控下冲动行为的巨大危害。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遭遇矛盾纠纷时,应当保持冷静理智,优先通过友好沟通协商的方式化解分歧,必要时也可借助法律途径定分止争,绝不能因一时情绪上头触碰法律红线,最终落得害人害己的结局。切莫让不起眼的“小摩擦”一步步演变为无法挽回的“大祸端”,时刻恪守法律底线,才是对自身权益最稳妥的保护。
(阿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