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按了手印,连机械、工人都备齐了,承包人信心满满准备进场,却被发包方一句“价格不合适”挡在了林地之外。400亩灌木林的平茬作业,还未开始,就陷入了僵局。这起纠纷最终没有走向漫长的诉讼,而是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木凯淖尔法庭的调解室里,找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优解”。
2026年,李某与雷某签订《灌木林平茬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雷某名下400亩灌木林地的平茬修复作业。李某雇用工人、机械,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雷某则需保障施工、不得无故阻挠。
合同签定,定金支付,李某随即投入前期筹备--租赁设备、召集工人、制定工期,一切准备就绪。然而,就在他准备进场时,雷某却突然以“价格不合适”为由,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李某多次沟通,甚至主动提出让步,但雷某态度坚决,拒绝履约。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驱车几十公里抵达林地,对照合同标注的四至界限,实地核对了林地范围,同时确认李某尚未投入大规模前期资金。事实也逐渐清晰:雷某并非恶意违约,而是对价格预期产生了偏差;李某的实际损失,也尚未扩大到不可挽回的地步,调查完毕后,法官将双方请进调解室。
“合同不是一纸空文,签了字就要受其约束。”调解一开始,法官便开门见山。面对雷某,法官逐条梳理合同条款,阐明自愿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随意毁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面对李某,法官也坦诚分析:继续诉讼,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还需承担举证、鉴定等额外支出,后续权益兑现也存在不确定性。几轮“背对背”疏导、“面对面”协商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解除原承包合同,雷某当庭一次性返还李某全部定金款项。
签收调解书时,李某感慨:“法官把道理讲得很明白,虽说没赚到钱,但拿回了本金,感谢法官在这么短时间内把事情解决了。”雷某也坦言:“违约确实有代价,以后签合同前一定想清楚,再也不会凭感觉反悔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契约严守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合同一旦合法成立,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解除的,应通过协商一致,或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随意毁约将面临定金罚则、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签订合同时务必谨慎,要明确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条款表述模糊埋下争议隐患。
(阿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