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该案中,原告李某某与前夫育有一子李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生育一子,现均已成年。李某某独自居住在辽宁省某县某镇自有房产内,系农业户口,在通辽市某村享有承包地。被告李某租赁他人房屋经营美发门店,在通辽市某村亦享有承包地,现已组建家庭。原告此前靠打零工维持生计,近年身体每况愈下,患有腰脱、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无法外出务工,也未享受低保待遇,丧失经济来源,每月生活及治病开支达4000元,生活陷入困境。原告曾联系被告诉说自身难处,被告却拒接电话。被告以原告离婚后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费。
科尔沁区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案中,原告虽在农村享有承包地,但其在城镇居住,无其他经济来源,且已达到城镇人口退休年龄。除被告外,原告还有一名已成年子女。结合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原告实际生活所需、被告负担能力以及子女情况等因素,判决被告李某每月给付原告李某某赡养费500元,于每月30日前给付当月赡养费。
以案释法:
结合该案争议焦点,围绕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是否有权向子女主张赡养费这一问题,向广大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弘扬孝敬父母、赡养老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根据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既契合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倡导的道德风尚。父母离婚后即便未直接抚养子女,在自身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是生活困难时,依然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终止。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形:如果父母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子女可请求减轻或者免除赡养责任。
(李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