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近日,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对受托采伐人员张某某依法定罪处罚。
2021年11月,孟某某办理了涉案地块两处林地的林权证,面积分别为62亩和12亩,并将其中12亩林地内林木出售给朱某某;2024年5月,孟某某又将62亩林地内的林木出售给了李某某。2024年7月,王某某经张某某联系购买了李某某所购的林木,双方合同约定林地亩数以采伐手续为准。王某某购买林木后,授权张某某负责联系办理采伐手续、采伐树木及出售木材等全部事宜。
2024年8月,李某某将该林地采伐手续拍照发给张某某,张某某自收到采伐证照片当日至同年9月期间,雇佣工人对该林地进行采伐,但工人将孟某某出售给朱某某的林木也进行了采伐,超出了许可证范围。经查,涉案地块面积12亩,涉案被采伐杨树561株,立木蓄积合计148立方米。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虽系受他人委托实施采伐,且有合法有效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其采伐行为超出了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且数量巨大,违反了森林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张某某提出“其只是受托人,林木不是本人所有,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并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到案态度,一审判决其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等于可以随意砍伐,受托采伐人员负有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范围作业的法定义务,不能以系受他人委托为由,免除自身审慎采伐的注意义务。须知一旦越界采伐,即便受人委托,也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超出许可范围采伐,达到定罪标准,即构成滥伐林木罪,委托关系不阻却刑事犯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兆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