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讯购房者经一家中介带看房屋,最终却在另一家中介完成交易,该行为构不构成违约?2025年10月,甲中介公司与陈某签订《看房信息费确认协议》,约定带看后12个月内经其成交的,按挂牌价1.5%支付信息费。签约当日,甲中介带看报价260万元的房屋后,陈某嫌价格贵未达成交易;同月,陈某配偶经乙公司中介服务以240万元购入该套房屋。随后,甲公司诉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向陈某索赔39000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获得独家委托,案涉房源由多家中介及网络平台同步挂牌,信息公开,陈某有权对比服务、择优选择,其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跳单”违约;协议中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格式条款,依法不产生约束力。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跳单”的核心,是委托人违背诚信原则,利用中介的独家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其完成交易。本案中,甲公司未促成交易,亦无证据证明其独家代理;陈某经乙公司购买房屋,未利用甲公司的服务机会,不构成“跳单”违约。
(陈嘉欣思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