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发布三部门部署防控儿童青少年高度近视《交通管理电子证照机动车行驶证》国家标准发布严打资质造假“幽灵外卖”筑牢网络餐饮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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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10-23

严打资质造假“幽灵外卖”筑牢网络餐饮安全防线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3起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案例一:某咖啡店私自篡改证照有效期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某咖啡店通过某外卖平台冒用他店店名销售大盘鸡,且存在私自篡改《内蒙古自治区小餐饮备案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同时,其篡改备案卡有效期的行为,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文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情评析:

本案当事人利用外卖平台流量入口和消费者对平台审核的信任,冒用他店名义销售大盘鸡,并在小餐饮备案卡过期后篡改有效期继续上传,以虚假资质伪装合法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食品安全权益,扰乱了网络餐饮市场秩序,是典型的“冒用他店资质+篡改备案卡有效期”型的“幽灵外卖”案件,其违法行为集虚假宣传、资质造假、无证经营、网络食品安全信息虚假于一体,行政违法与刑事风险交织,危害后果叠加。

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利用网络平台审核漏洞实施资质造假、无证经营的不法商家,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案例二:某铁锅焖面店伪造变造证照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铁锅焖面店在网络平台上传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与实际取得的登记证编码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同时,其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文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

案情评析:

当事人利用某平台商户资质审核环节的核验漏洞,将伪造、变造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上传至平台,以虚假资质伪装合法经营身份入驻外卖平台,扰乱网络餐饮市场准入秩序。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相关规定,涉嫌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利用平台审核漏洞,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入驻外卖平台的不法分子,切实维护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信力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案例三:某饭店冒用关联店铺资质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餐饮服务饭店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在某平台上传资质无法查询到且与该店的登记证登记编号不一致。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同时,其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文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

案情评析:

本案当事人所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为同一经营者名下另一家店铺所有,其上传某外卖平台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在官方系统中无法查询到有效登记信息,属于虚假公示经营资质。其利用某外卖平台商户资质审核环节的核验漏洞,以虚假资质伪装合法经营身份入驻外卖平台,使不具备合法经营条件的主体通过审核上线接单,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食品安全权益,扰乱了网络餐饮市场准入秩序。

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利用平台审核漏洞,冒用关联店铺资质、上传虚假资质入驻外卖平台的不法商家,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郝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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