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健康生活、科学保健的重视,养生理疗逐渐成为人们放松身心的一种选择。然而,理疗虽好,却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日前,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大雁矿区人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理疗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8月20日,叶某某前往李某某经营的健康坊接受理疗床免费体验服务。理疗结束后,叶某某感到后腰和臀部疼痛不已。对于叶某某的反馈,李某某店内的工作人员表示理疗后疼痛是正常现象,并向叶某某出售店内药物“玉石粉”用于涂抹痛处。然而,叶某某的疼痛并未缓解,反而持续加剧。在忍受了几天的痛苦后,叶某某前往鄂温克旗大雁镇卫生院检查,并进一步治疗。经诊断,叶某某被确诊为臀部烧伤。治疗期间,叶某某花费医药费1600余元。
事后,叶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李某某认为叶某某在理疗期间并未受伤,理疗不是导致其受伤的原因。双方协商未果,叶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叶某某的伤情是否由李某某的理疗行为引起。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理疗床的运行原理等情况,结合叶某某就医的时间与诊疗情况,认为叶某某的臀部烧伤是由李某某的理疗行为导致的,故对叶某某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该案的审理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教育指导意义。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接受理疗养生服务时,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养生场所或正规的医疗机构,并对自身状况做好合理正确的评估,当身体存在一定基础疾病时,应审慎接受养生理疗服务。对于经营者而言,应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和依法依规经营意识,加强员工专业培训,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在提供服务前,应与消费者做好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和基础疾病状况,合理考量是否选择提供理疗养生服务,并可通过签订风险告知书、要求消费者主动告知基础疾病状况等多种形式规避风险,且要在服务过程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全力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王明范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