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通过依法裁判明确了事故中各主体的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8月,岳某雇佣赵某、贺某在其承包的工地安装水暖管道,工资每人每天400元。某日,赵某与贺某在4米高铁架上安装排水管,贺某在给赵某递东西时致铁架倾斜,赵某不慎从架子上摔落。事故造成赵某左脚骨折,后经鉴定,其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的致残程度为十级。因无法承担高额医疗费用,赵某向康巴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岳某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二次手术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共计27万余元,第三人贺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系被告岳某雇佣的劳务人员,其在从事劳务过程中从高处跳落受伤,被告作为其所承包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是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不仅有向其工人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更要督促工人们按照安全操作规范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还要对其所承包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整体环境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故被告岳某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提到“原告从架子上‘跳落’存在过错”的抗辩意见,经查,当时架子倾斜、原告即将掉落,在这一危急关头,原告没有如何合理脱险的选择余地,被告该项抗辩过于苛责,有悖常理,不予采纳。原告赵某作为熟练工人,在雇主为其配备安全带的情况下,在高处作业时疏忽大意不系安全带,导致危险发生时跳落受伤,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示:
生活中,临时雇佣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如农村自建房请工人、维修家电、雇佣保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雇主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未提供防护设备、未进行安全培训、强令冒险作业、使用童工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若雇员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若房主未提供安全设施或未告知风险,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