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急需抢救,却面临不能从交强险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而面临困境时,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可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及时帮助。但是,这份“救命钱”并非捐赠,当紧急情况消除或已得到相关赔偿后,事故责任方或受救助方应及时返还,以便救助基金继续循环使用,帮助更多伤者。
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道路基金救助追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仝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未投保交强险)与行人乔某发生碰撞,致乔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仝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乔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当事人无力支付抢救费用,乔某家属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递交“内蒙古道路救助基金抢救费垫付申请书”。财保公司审核通过后,由救助基金专户向乔某所在医院垫付抢救费用10475.20元。后因相关偿还义务人一直未偿还垫付的救助款项,财保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并与二被告进行沟通,了解到两名被告人并非有意拖欠垫款,而是缺乏对政策的了解。为此,承办法官向双方详细解读相关政策:“正是得益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事故伤者才得到及时治疗。但是该项救助基金是公益基金,而非赠予或者捐款,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及时将垫付费用予以偿还,以保障该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运行,进而更好地为他人提供救助。”
最终,原、被告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根据事故认定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温馨提示:
事故无情人有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设立本意在于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因抢救费用问题而耽误抢救,最大限度挽救生命,减少伤残率、伤亡率。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对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和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公民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此外,广大车主也应及时足额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需购买机动车商业险,以免事故发生后追悔莫及。
(崔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