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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07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5-14

非法经营电子烟,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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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芳实习生武琛洋)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件。五名被告人在明知电子烟属于烟草制品、国家法律禁止无证经营的情况下,仍铤而走险,非法购进并销售电子烟,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并销售电子烟,非法经营金额达47.03761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赵某非法经营电子烟,非法经营金额达42.80143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非法经营电子烟金额达24.1565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明知电子烟属于烟草制品,仍帮助被告人刘某销售电子烟,非法经营金额达13.6718万元,情节严重。

最终,法院认定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电子烟虽然打着“健康”“时尚”的旗号,但它本质上仍然是烟草制品,其经营受到国家严格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电子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证经营电子烟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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