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大雁矿区人民法庭调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昔日好友重拾友情。
游某某和宋某某既是同学,也是好朋友,双方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合伙投资承包了工程,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双方不再合作,并因合伙期间的资产清算事宜产生了矛盾纠纷,由于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宋某某将游某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认真研究卷宗后,考虑到双方昔日的好友关系,认为如果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既能解决纠纷,又能最大程度地挽回两人的情谊,便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单独沟通。由于双方合伙经营期间账目收入和支出繁杂,分歧较大,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多次就争议较大的部分与双方进行沟通,悉心释法析理,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游某某当庭给付原告宋某某7万元,剩余40万元约定于2025年11月1日前给付,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合伙人之间不仅需要双方诚实守信,更需要用相关法律来保护合伙关系,合伙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非执行合伙人的监督权,及时对一些具有风险的经营、交易行为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同学还是朋友,在交往中涉及金钱交易时,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有效避免矛盾。
(王明范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