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2日,张某、王某在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的担保下,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贷款307000元。张某、王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剩余178192.16元未支付,后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张某、王某履行了还款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代其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向张某、王某追偿代偿款未果后,遂将二人诉至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该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张某、王某立即向某房地产公司偿还代偿款178192.16元,且某房地产公司对张某、王某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金鼎佳苑B区1号楼301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判决生效后,张某、王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某房地产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9月10日,执行法官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王某位于棋盘井镇的金鼎佳苑B区1号楼301室房产,后委托询价机构对该房产进行网络询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为895516元。经两次拍卖及一次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变卖流拍保留价501488.96元接收房产,抵顶欠款及案件受理费201772.4元,并将剩余299716.56元房款缴至法院账户。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局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提醒法官
追偿权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一方当事人因他人过错而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时,追偿权为其提供了挽回损失的途径。生活中,一旦发生追偿权纠纷,首先要明确追偿权的基础,确定自己是否享有追偿权;其次要收集可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相关证据,比如合同、判决书、协议等,还要保留履行凭证,如支付凭证、收据、转账记录等,并以恰当的方式解决纠纷。
(查如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