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事故车辆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该不该赔?酒后驾车去“K歌”“哥俩好”付出代价发生追偿权纠纷  执行裁定以物抵债没有共同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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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0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5-16

没有共同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2012年1月,许某向朋友王某借钱,王某以转账方式将40万元出借给许某,许某出具了借条。后许某未按时还款,经王某催要,许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直至2024年2月份,二人结算剩余欠款,许某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剩余欠款6.6万元,分4期偿还完毕。王某与许某及其妻子陈某均系朋友关系,后因许某仍然未按时偿还欠款,王某以该借款发生在许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将许某和陈某诉至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应诉后,被告许某认可借款的真实性,但声称该借款用于个人开店做生意,其配偶陈某对该借款并不知情。陈某也辩称,自己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而且借条的借款人处也没有自己的签字,另该笔金额结合当时生活实际已经远超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范围,故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那么被告陈某是否要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某向王某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王某已经按约出借款项,但被告许某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许某应当全面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即陈某是否应与许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首先,就借条中显示的信息来看,该借条并无被告陈某的签字;其次,就当时的实际生活状况而言,该笔大额借款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王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该笔大额借款系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认定陈某对案涉借款有追认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许某承担剩余款项还款义务,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形,即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在实践中,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款,配偶的还款行为与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还需对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薛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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