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王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为一年。2024年8月24日14时02分至8月25日8时01分,王女士在某医院接受甲状腺肿物切除手术,其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出院后,王女士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为此,王女士诉至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该公司与原告王女士签订的保险条款,原告未按约定连续住院24小时以上,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故拒绝赔付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住院费用12526.73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王女士未连续住院24小时以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然而,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承担赔付责任,这一结果的核心在于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保险合同多采用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若条款存在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情形,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未连续住院24小时以上不予赔付”的条款,实质上免除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合理医疗情形下本应承担的赔付义务,应属于无效条款。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不能凭借格式条款单方面不合理地限制自身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同时,消费者在投保时,也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糊或可能限制自身权益的内容,及时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当遭遇不合理拒赔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保险行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