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在中药配方里简单调制几片西药成分,再经过贴标、装盒,声称具有治痛风“神效”的中药粉末便立刻以不菲的价格,通过物流运输售往全国各地。然而,这样的“祖传秘制”神药不仅未得到任何批准,甚至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依法公正审判,严厉打击医药领域犯罪行为,有力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买醋酸泼尼松、木瓜片、舒经活血片三种药品,用破壁机打成粉末后,添加到中药配方中制成声称具有“治疗痛风”疗效的药品,并以每包80元、120元、150元等不同价格向全国各地消费者售卖。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产品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无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生产药品,生产金额达62万余元,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张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缴纳罚金的能力、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86万元;就被告生产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的行为,判令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没收并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药品”作案工具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购买药品时,消费者务必从正规渠道购买,同时应认真检查药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信息。冒充“大牌”平替、声称持有“独家配方”等行为是假药销售常见套路,消费者切勿轻易相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吴涛马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