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捷运行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引发争议住院治疗未超过24小时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医疗费?自制“奇药”鼓吹有神效  法院判决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非法经营烟草二被告获刑罚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96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8-19

非法经营烟草二被告获刑罚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报讯(记者刘琪实习生武琛洋)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赵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2022年4月,被告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10余家上线进购烟丝、烟叶等烟草专卖品,并在呼和浩特市某村口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金额高达41.8079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2023年2月,被告赵某在无证状态下,通过微信进购烟丝、空烟管等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13.5159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不仅如此,2024年2月及10月,赵某明知李某无证,还两次帮其进购烟草专卖品共计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赵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无证销售烟草制品,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其中,李某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赵某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提示:

消费者购买烟草制品应选择正规商家,拒绝来源不明的产品。经营者从事烟草销售,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许可证,在核定地址和范围内经营,切勿以流动摊贩、微信代购等“非固定场所”方式销售,或试图以“自种烟叶自制烟丝”逃避监管,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