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劳务合同纠纷。
2023年,鄂尔多斯某房地产公司将建设项目发包给陕西某建设公司,建设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内蒙古某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与王某签订《班组承包协议》,最终由王某雇佣李某等5人进行具体施工。
工程竣工后,在结算工资时,王某认为已足额支付劳务费用,而李某等5名工人经核算后发现仍被拖欠近16万元的工资。在多次讨要无果后,李某等5人一纸诉状,将项目开发商鄂尔多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包方陕西某建设公司、分包方内蒙古某劳务公司及包工头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5人虽未与王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且几人均是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农民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最终,康巴什区法院判决陕西某建设公司、内蒙古某劳务公司和王某,对拖欠李某等5人的工资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法官提醒:
针对农民工维权,法官提出以下建议:
证据是关键。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单价和结算方式,同时保留好工牌、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
身份要明确。记清项目名称、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信息,明确自己是给谁干活。
维权要依法。遇到工资被拖欠,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