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肖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肖某将其非法获取的野生蓑羽鹤雏鸟以每只4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蓑羽鹤雏鸟带回临时养殖厂养殖一年后予以贩卖。经鉴定,案涉蓑羽鹤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万元,并对其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造成的公益损害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极易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且难以仅用金钱价值估量,任何人不应因一己私利随意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破坏生态资源。
(巴米尔白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