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一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涉事双方驾驶人均存在严重过错,且作用相当,依法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日,杭锦后旗交管大队接到报警称,在辖区某路口,一辆小型越野车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两车受损严重,零件散落。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展开调查。结合路口监控视频与现场勘查情况,民警还原了事故经过:越野车驾驶人魏某在驶入311省道时,未依法减速观察,便试图直接汇入主路;与此同时,货车驾驶人刘某行经该无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时,疏于观察,未履行让右侧来车先行的法定义务。“双方的疏忽在那一刻叠加了。”办案民警指出,因事故双方均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最终,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魏某的行为构成“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且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过错,刘某的行为构成“通过无信号灯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的过错。双方在事故中作用相当,故判定承担同等责任,需各自承担车损并按比例赔偿对方损失。
交警提示:
尊重规则,就是尊重生命。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通过无信号灯路口时,请务必牢记“减速、观察、让行”六字口诀,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张登凯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