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毅(乌兰察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喆艺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我委于2025年12月23日依法受理,于2026年2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结果为:由被申请人豪毅(乌兰察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喆艺2024年7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共计165000元,其余仲裁请求均不在本委受理范围。裁决后我委向你公司进行邮寄,邮件于2026年2月11日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委《仲裁裁决书》(前劳人仲字〔2025〕第216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察哈尔右翼前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