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内蒙古创薪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欣远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6]第23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6年3月13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古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和你公司之间关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5]呼仲案字第073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26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3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公告
冯俊莲于2025年9月10日与内蒙古正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正光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公告附表《生效法律文书:(2019)内0821民初3948号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所对应的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该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已转让给正光公司。
现冯俊莲已根据法律规定及债权转让协议向正光公司履行债权交付义务,并以公告方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以及因债务人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承继债务人债务的承继人、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继承人等。请上述主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正光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内0821民初3948号调解书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责任。债务人债权金额以生效法律文书(2019)内0821民初3948号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冯俊莲内蒙古正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3日公告附表
《(2019)内0821民初3948号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王星光偿还原告冯俊莲欠款165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星光负担。
■遗失声明
安冬梅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10603519,声明作废。
刘燕丽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机构: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2111368622,声明作废。
王进国警官证丢失,警号:024945,特此声明作废。
不慎将于家骏《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O150024340,声明作废。
不慎将于家銘《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Q150029683,声明作废。
巩以霖《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9年7月1日9时25分在开鲁县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巩佳荟,母亲:仲彦双,出生证编号:T150042855,声明作废。
李倩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505202511945435,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G20231505210580,现声明作废。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财务专用章(1501050084573)已于2019年6月27日销毁。不慎将销毁证明遗失,现声明作废。
将雷永明(身份证号152727198303110514)的律师执业证遗失,证号为11506200810172604,声明作废。
本人王恩泽,身份证号:150102197910191110,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公寓一号楼1418号房收据丢失(编号21017477,金额;616214,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2026年3月13日
■注销公告
内蒙古印章行业协会(代码:
511500005027067679,社证字第F1022号)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决议,拟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内蒙古印章行业协会
2026年3月1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刘春娥(身份证号码:152701196510180926):
我(朱巧玲)作为债权人,依法将对你享有的(2023)内0602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赵赢滨(身份证号:152701196809103968)。请你于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之日起向赵赢滨履行(2023)内0602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朱巧玲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