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驾驶中,不少驾驶人存在一个致命误区:认为变道或转弯时,只要开启转向灯,其他车辆就必须无条件让行。事实上,在同向多车道的道路上,转向灯的核心作用只是“提醒”--提醒周边车辆、行人,自己即将变道或转弯,它绝非“优先通行的通行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贸然操作的一方往往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前不久,兴安盟科右中旗吐列毛杜镇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当时,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该镇中心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吐列毛杜卫生院门前时,计划向右侧变更车道后右转。与此同时,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正与齐某同方向由东向西行驶。由于齐某右转前未仔细观察后方车辆动态,未确认安全便贸然变道转弯,导致两车发生猛烈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兴安盟科右中旗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现场询问后了解到,齐某之所以做出这一危险操作,就是以为只要开启转向灯,就等同于“安全无忧”。当事人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本起事故中,当事人齐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转向灯的本质是“意图提示”,而非“优先通行授权”。它只能告知其他交通参与者你的行驶意图,却不能赋予你强行变道、转弯的权利。无论变道还是转弯,都必须遵循“先观察、再确认、后操作”的原则,仔细查看后视镜、留意后方及侧方车辆,确认安全后再平稳操作,避免因一时疏忽酿成事故。 (王铁源杜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