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民警在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鹰骏路与苏力迪街交叉路口开展夜查整治行动。检查中,一辆小型汽车疾驰而过,车速明显过快,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民警当即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随后对驾驶人乌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4mg/ 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属于酒驾违法行为。更让民警意外的是,在进一步核查驾驶人信息时,民警发现乌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日期为2026年1月20日,截至被查获当日,其领证时长尚不足20天,目前正处于为期12个月的实习期内。了解完情况后,民警首先对乌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随后,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乌某某作出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同时注销其实习期驾驶证。
交警提示:
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邱瑢罗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