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与两轮电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满达拉街与宝力道路交叉路口,乔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造成两轮电动车驾驶人何某某受轻微伤,涉事双方车辆均不同程度损坏。经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交管支队苏尼特左旗大队民警调查核实后,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认定:
当事人乔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乔某某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其行为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影响,因此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驾驶人要坚决杜绝闯红灯、抢黄灯等违法行为。非机动车驾驶人需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无非机动车道时靠车行道右侧通行,杜绝违规占道、随意穿行等行为。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要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文明出行,共同守护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王蓝宇阿拉)
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