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值晚高峰时段,张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稀土大街南100米处时,未观察后方及相邻车道直行车辆情况便突然向左变道,试图快速穿插至左侧车道。此时,肖某驾驶小型汽车正沿该路段由北向南正常直行,因事发突然来不及反应,两车发生剧烈碰撞。
此次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幸运的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受伤。随后,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昆区大队事故民警赶赴现场,结合行车记录仪画面及当事人陈述,对该起事故作出了责任划分,确定驾驶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应负此次事故负的全部责任;肖某正常直行,无任何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李佳郭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