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近日,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体育路第四小学门前路段时,违反交通标线规定逆向行驶,且行驶过程中未认真观察,与前方同样在该路段逆向行驶的苏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苏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四子王旗大队事故民警询问,潘某某陈述,其逆行至学校门口路段时,想着快速超过前方车辆,等看到电动车时已经来不及刹车,直接就撞上了。电动车驾驶人苏某某表示,其为图一时方便,就逆向骑行了一段路,没料到后面有机动车也逆行开过来,躲避不及就撞上了。
结合事故情况,民警依法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潘某某和电动两轮车驾驶人苏某某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应分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逆向行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扰乱道路通行秩序,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切勿为图一时方便随意逆向行驶,最终害人又害己。 (李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