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区位战略意义突出,区域生态优劣直接关乎北方地区气候调节、水源涵养与风沙防治成效,是维系全国生态安全格局的关键一环。祖国北疆生态防线稳固与否,深刻影响华北、东北大范围区域生态质量。因此,守护好辖区草原、森林、河湖、湿地等生态资源,筑牢祖国北疆绿色屏障,是内蒙古必须长期扛牢的政治责任与时代使命。
近年来,内蒙古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生态法治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依托法治手段规范资源开发、约束市场主体,全力破解各类生态治理难题。全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同联动,聚焦林草、河湖、矿山等重点生态领域,常态化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综合运用多元法治举措整治生态乱象,持续夯实生态保护法治根基。与此同时,从基层治理实际来看,粗放式资源开采、违规损毁林草、私自排放污染物等情况仍时有发生,暴露出基层生态监管不力、部门协同不畅、源头防控薄弱等短板。本文结合全区生态治理实践,对现存治理痛点进行剖析,旨在为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探索法治化治理路径。
一、草原森林水体治理视角下的生态执法实践
全区执法司法机关立足祖国北疆生态资源禀赋特征,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司法惩戒、检察公益诉讼等形式,多措并举整治生态突出问题,压实经营主体生态修复责任,化解多项长期遗留治理难题,为区域生态法治化治理积累了实践经验。
(一)督促治理草原违规采矿
一段时期内,由于部分矿产经营主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漠视生态保护红线,违规开展露天开采作业,直接破坏天然草原植被,造成了不可逆的生态损伤。部分企业在造成生态损害后,消极应付整改任务,长期拒不履行植被复垦、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加之当时属地监管缺位,相关生态问题被长期搁置,逐步演变为难以化解的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此类生态顽疾,检察机关依托督察线索介入督导,督促属地行政单位压实监管职责,明确整改标准与修复时限。在涉事企业依旧消极整改的前提下,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向违法企业追偿生态治理成本与生态功能损失。通过司法力量深度介入,补齐了行政监管短板,厘清了政府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有效化解了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难题。
(二)统筹治理森林草原违规开发
林地与草原是内蒙古覆盖面最广、基础性最强的生态资源。过去一段时期,受短期经济利益驱动,个别社会主体违规开垦生态用地、非法采伐林木、无序侵占林草资源,破坏了区域生态平衡,严重制约了区域绿色可持续发展。
对此,自治区统筹各方治理力量,常态化开展林草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开垦、违规采矿、肆意毁林毁草等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姿态,全方位排查显性及隐性生态安全隐患。在案件处置层面实行分类施策:对非法占用生态用地的自然人,落实刑事惩戒与植被修复责任;对违规破坏林草资源的市场主体,实行行政处罚、生态赔偿、强制补种同步推进;对矿山开采损毁草原且拒不整改的经营企业,依托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强制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系列治理举措有效扭转了部分地区“重开发、轻保护”的陈旧发展思维,让生态破坏者同时承担起法律惩戒与生态修复的双重责任。同时,相关案例也暴露出基层诸多治理短板,如日常巡查存在监管盲区、部门线索移送滞后、联合执法衔接不畅等。因此,唯有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化监管并行,补齐制度漏洞,才能实现生态保护标本兼治。
二、织密生态法治防护网守护绿水青山
结合内蒙古生态治理现状以及典型案例暴露的共性问题,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应立足区域发展实际,从立法完善、执法司法、检察履职、长效监管、全民普法五个维度,健全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全方位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
(一)完善配套立法体系,夯实生态保护法治根基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推进生态保护法治化的根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损害担责基本原则,划定“污染者付费、破坏者修复”的刚性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专项法律从资源管控、污染治理、责任追究等层面搭建完整制度框架,为生态治理提供了顶层制度遵循。
内蒙古应结合地区生态禀赋、产业结构及违法形态,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与实施细则,聚焦草原保护、河湖管控、矿山治理、林地管护四大重点领域,优化资源开发审批管理制度,细化分级分类生态修复标准;针对隐蔽式破坏、碎片化侵占等新型生态违法行为,补充针对性规制条款。同时,科学上调违法处罚基准,提高生态违法成本,从源头遏制侥幸心理,夯实生态保护法治根基。
(二)统筹执法司法联动,综合施策强化法治震慑
始终保持高压整治态势,统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民事赔偿多重治理手段,实现惩戒、修复、警示三位一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巡查频次,聚焦矿山开采、河道排污、林草开垦等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各类生态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应精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主观恶意较强、破坏范围较大、拒不配合整改的违法主体依法从严处置,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震慑的警示作用。与此同时,常态化运用生态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等制度工具,强制违法主体承担植被补种、生态赔付、土地复垦等责任,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生态治理模式。
(三)激活公益诉讼效能,破解生态治理顽疾
检察公益诉讼是补齐行政监管短板、破解历史遗留生态问题的重要抓手,也是开展地区生态治理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双向赋能生态保护:依托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补齐履职短板,纠正不作为、慢作为等;依托民事公益诉讼,向违法主体追偿生态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应进一步优化公益诉讼运行机制,构建“线索摸排-诉前建议-督促整改-司法起诉-回头复核”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模式。聚焦矿山修复、跨界污染、林草损毁等治理难点,开展专项公益诉讼攻坚行动,打通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管衔接壁垒,以法治力量破解长期悬而未决的生态治理难题。
(四)健全常态化监管体系,打造多元协同共治格局
生态治理覆盖面广、涉及职能部门多,单一部门独立作战难以适配新时代治理需求,必须构建常态化、一体化的协同监管机制。属地政府及其所属的生态环境、林草、自然资源、水利等职能部门,要补齐监管短板,前置风险防控关口,由被动处置转向主动预防。
一方面,拓宽社会监督渠道,线上线下双向畅通举报途径,鼓励基层群众、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监督;另一方面,健全跨部门联动机制,搭建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线索移送、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制度,破除跨区域、跨领域监管壁垒。同时依托检察建议、司法研判等方式,倒逼职能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从根源上防范同类生态问题反复发生。
(五)推进生态普法工作,培育全民学法用法意识
全民共治是生态保护的治本之策。基层多数生态违法行为的根源在于相关主体生态理念淡薄、法律认知不足。因此,相关职能部门要创新普法模式,丰富宣传载体,推动生态法治理念入脑入心。
在生态违法高发区域,要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宣判等现场警示教育,直观展示生态违法的法律后果。引导市场经营者、基层群众牢固树立“生态有价、破坏必究”的法治思维,营造人人敬畏法律、主动守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凝聚起全民共治、全域共享的生态保护格局。
结语
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大局,事关自治区长远发展与民生福祉。新时代背景下,内蒙古必须始终坚持生态优先发展原则,以法治刚性约束各类生态违法行为,以健全制度体系堵塞治理漏洞,以全民共治理念夯实保护根基,严格执法司法、深化检察监督、健全长效监管、抓实全民普法,织密立体化、全方位的生态法治防护网络,不断巩固提升生态治理效能,以坚实法治力量守护祖国北疆生态安全。
(作者单位: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