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早高峰时段,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向阳街爱国一小北侧路段车流密集、通行视线受限。驾驶人陈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后向北并入机动车主干道,车辆并入过程中未按规定观察避让主路车流。
此时,驾驶人王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该路段由西向东直行,因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取证、路况核验和行车轨迹回溯工作。经调查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某行车期间,未做到谨慎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存在相应过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城区沿街小区、学校、商铺出入口车流交汇,支路车辆进出主干道务必牢记“进路让正道”的通行准则。车辆并入主路前,必须停车观察左右车流,减速避让主干道直行车辆,确认安全后再驶入车道。
同时,提醒在主干道上直行的驾驶人切勿掉以轻心,行车全程集中注意力,杜绝分心驾驶、超速行驶,时刻留意路边出入口的车辆动态,保持安全车速与车距。 (孟祥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