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驾驶人温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桥街由西向东行驶,前往某酒店附近送货。行至新桥街与白音路十字路口时,其手机突然来电,准备接听时手机不慎滑落,温某某随即低头捡拾,导致车辆瞬间失控,径直撞上道路中间设置的移动式交通信号灯,造成涉事车辆及交通信号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温某某却心存侥幸未停车保护现场,也未向交管部门报警处置,直接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事后将车辆停放至小区楼下,并于次日自行送修。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到报警后,通过视频溯源、线索核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全面查清事故经过和全部违法事实,依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经查,驾驶人温某某驾车过程中分心走神,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同时,温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温某某分心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且事发后驾车逃逸,是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方,交管部门依法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分心驾驶可谓“隐形杀手”。行车过程中,任何低头走神、注意力分散、手持电子设备的行为,都会大幅缩短驾驶人的应急反应时间,极易引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无论是发生车辆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还是不慎撞损交通公共设施,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都应第一时间安全停车、做好现场防护,并报警处置。切勿抱有“没撞到人就不算事”的侥幸心理,单方事故、仅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事故同样属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还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