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青年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策略探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法院依法“限高”司机下车卸货受伤“座位险”能理赔吗加班未补休未付薪酬  法院依法支持劳动者诉求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5167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9-04

司机下车卸货受伤“座位险”能理赔吗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王丹)对于“座位险”的认知,大多数人会理解为坐在座位上的车内人员受到交通事故损害时,才能得到理赔。那么,如果车上人员离开座位,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能不能得到理赔?

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22年12月22日凌晨1时30分,原告赵某驾驶货车,在东胜区某站进行卸砂洗砂作业。在开启车厢马槽门的过程中,车厢内砂子随之掉落并挤压原告大腿,造成骨折。此次事故产生了医疗费用,并因治疗和康复需要产生了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因事故前原告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认为,其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并不在车内,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原告为本车驾驶人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车驾驶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第三者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身份为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所约定的“车上人员”。案涉车辆为货运货车,其核心功能就是维持货物的运输与交付,而卸货是实现运输合同目的、完成货物交付的必经环节和关键步骤。原告停车后下车卸货,是其驾驶行为的自然延伸,是对车辆功能的正常使用,原告的损害后果系在驾驶并使用该车辆进行卸货作业过程中直接造成的,该损害与车辆的使用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完全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8761.15元。

法官提示:

保险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认定其效力时,不应拘泥于文本内容,而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对当事人发生何种法律效力,充分关注合同订立的背景、签署的细节、表现的形式、具体的履行等多方面因素。本案中,原告投保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俗称座位险,属于机动车商业车险的主险,专门赔付本车车内司机、乘客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损失。原告的车辆本身为货运车辆,其投保的初衷就是为了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事故获得赔偿,驾驶员因下车作业受伤,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不应拘泥于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在车内。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