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讯近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竞买人悔拍追责的执行异议案件。
2025年12月,鄂尔多斯市中院通过阿里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一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竞买人王某以1200余万元最高价成功竞得该标的,却因个人原因逾期拒不缴纳拍卖尾款,构成司法拍卖悔拍。针对此情况,该院依法没收其预交的20万元竞买保证金,并对该标的重新组织拍卖。二次拍卖完成后,该标的成交价低于首次拍卖价格,产生了80.2万元的差价损失。据此,该院向王某出具《责令补交差价款通知书》,要求其补足全部差价损失。
王某不服该通知书,向鄂尔多斯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首次拍卖发布的《拍卖须知》仅约定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未约定差价补缴义务,差价承担条款仅在第二次拍卖须知中载明,因此,该院责令其补足差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撤销该通知书。经该院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审查,依法驳回王某的异议请求。
以案释法:
司法拍卖相关的责任承担有清晰的司法解释依据,责任承担不以拍卖须知列明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该规定属一般规则。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该规定属特别规则。
特别规则未明确的内容,应当适用一般司法解释规定,补缴拍卖差价是司法拍卖竞买人悔拍后的法定强制性义务。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负有主动知晓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拍卖秩序的审慎义务,该义务不会因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未逐条列明全部法律条款而免除。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司法拍卖是严肃的公法执行行为,直接关系到胜诉当事人的债权实现,也关乎司法秩序的权威性,绝非普通网络购物,绝对不允许竞买人“随意弃单”。
无正当理由的悔拍行为,既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会直接延长财产处置周期、增加司法成本,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拍卖秩序。法院对悔拍竞买人进行足额追责,既是为了弥补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损失,更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从根源上遏制当前司法拍卖中的恶意悔拍乱象。法官在此也郑重提醒广大意向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前务必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评估自身支付能力,做到理性审慎、诚信竞拍,切勿一时冲动随意竞价、盲目参拍,最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夏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