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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10-21

特殊车辆“无险”上路发生事故依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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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讯近日,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非公路作业车辆的交强险赔付边界,为群众安全行车、依法维权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案件中,周某驾驶非公路加宽自卸货车,在固阳县辖区内乡村无名水泥道路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管部门依法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就医疗费等损失提起诉讼,主张周某及其车辆所属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认为,涉案车辆具备机动车外观且上路行驶,驾驶人理应投保交强险,相关人身损失应当优先通过交强险予以赔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非公路加宽自卸货车属于厂矿专用土方机械,为非道路移动作业设备。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交强险投保对象为依法可在公共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该类作业车辆仅适用于厂区、矿区、工地内部作业,不属于法定交强险投保范围,保险公司亦不受理其交强险投保业务,车辆所有人不存在法定的交强险投保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周某未投保交强险并非主观过错,而是由车辆属性导致的客观不能,因此,此案不适用交强险先行赔付规则,依法驳回了陈某要求对方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时,承办法官明确,涉案车辆虽无需承担交强险责任,但严禁擅自在公共道路行驶。此案中交管部门已根据周某违法上路的过错,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周某仍需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对陈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叉车、非公路自卸货车、场内作业机械和部分低速代步设备等特殊车辆,虽外形与普通机动车相近,但大多属于场内特种设备,既无公共道路通行资质,也无交强险投保渠道。这类车辆擅自驶入公共道路,本身就违反道路通行管理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不适用普通机动车的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事故处置难度和双方的赔偿风险都会显著提升。广大驾驶人行车途中,遇到工程作业类、场内专用类特殊车辆时,务必提高警惕、减速慢行、保持足够安全车距,谨慎避让这类非常规上路车辆,最大限度规避道路交通事故风险。

(王永丰班雪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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