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尾款悔拍失信补足差价责无旁贷特殊车辆“无险”上路发生事故依法担责陌生弹窗勿乱点  求助民警防受骗家用车“越界”闯险坡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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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10-21

家用车“越界”闯险坡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通辽讯近日,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投保人将家庭自用越野车用于挑战景区急难险坡,最终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损毁,该院认定该行为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依法判决驳回投保人的理赔诉求,二审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此前,张某某为自己名下的越野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单上明确载明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张某某邀约亲朋好友一同驾驶该车辆前往当地景区游玩,游玩过程中,张某某为追求刺激,驾驶车辆挑战景区内的急难险坡,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损毁。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核查后作出拒赔决定,拒赔理由为:张某某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车辆,却在使用过程中参与挑战竞技类活动,该行为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张某某并未就该风险变化提前通知保险公司,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张某某对该拒赔结果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通辽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张某某驾驶家庭自用车辆在景区挑战急难险坡导致车辆侧翻,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投保人未就此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是否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是否达到“显著增加”的标准,需要综合考量车辆用途、使用范围、行驶环境等多重因素。家庭自用车辆的常规使用场景为普通道路,而张某某驾驶车辆在景区挑战急难险坡,属于非常规高风险驾驶行为,导致车辆陷落、侧翻等风险大幅提升,已经明显超出了家庭自用车辆正常的承保风险范围,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在改变车辆行驶环境、增加车辆风险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作出的拒赔决定于法有据。最终,该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车险理赔并非“出险即赔”,需要车主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重点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在使用车辆时应厘清车辆使用场景,确保车辆的“设计用途”与保险合同的“承保用途”保持一致。家庭自用车辆的保障范围是普通道路的正常行驶风险,切勿擅自将家用车辆驶入沙漠、山地、景区急难险坡等高风险特殊区域进行越野或竞技,否则很可能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公司拒赔。

二是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如果车辆实际用途发生改变,比如从家庭自用转为营运载客,或是车辆的长期行驶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导致车辆风险等级上升,车主应当第一时间主动联系保险公司沟通,及时办理保单变更或批改手续,避免事故发生后双方因理赔事宜产生纠纷。

三是始终坚持安全文明驾驶。选择自驾游出行时,要提前规划安全合规的行驶路线,根据自身驾驶能力量力而行,切不可为追求刺激冒险开展高风险驾驶操作,否则不仅可能造成车辆损毁、人身伤害,相关损失也可能因不符合理赔条件,需要车主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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