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玥通讯员费鸣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向主播大额打赏,配偶能否要求主播、平台返还钱款?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麻池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就打赏法律性质、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边界及平台民事责任作出裁判。
小慧(化名)与小强(化名)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甜甜(化名)系某网络直播平台入驻主播。自2024年起的10个月内,小强未经配偶小慧同意,通过该平台为甜甜充值并打赏虚拟礼物,累计50余万元。
小慧诉称,小强系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打赏,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甜甜应全额返还;平台未尽监管职责、放任情感营销诱导消费,应承担连带责任,诉请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资金。
麻池法庭经审理查明,某网络平台公司系平台运营主体,提供直播技术接入、虚拟道具发行、礼物运营、充值支付、主播收益结算等服务;小强系平台实名注册用户,甜甜系入驻主播,通过公开直播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表演、进行互动。案涉50余万元均由小强使用本人账户自主充值、兑换虚拟礼物并向甜甜打赏,由平台系统自动结算。
法院围绕打赏性质、夫妻单方大额处分共同财产的效力、平台责任及公序良俗适用四项争议焦点,认定如下:
一、直播打赏并非无偿赠与,属有偿网络消费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给予财产、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小强与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充值系获取虚拟道具、直播互动等增值服务;甜甜通过直播表演、互动提供服务,打赏系用户对直播服务的自愿对价。案涉打赏具备对价属性,不成立赠与关系,原告主张打赏无效并返还钱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单方大额打赏对内构成无权处分,不影响对外合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小强短期内擅自处分50余万元共同财产,数额巨大且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限,对内构成无权处分,未经配偶同意对小慧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其与平台、主播间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平台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仅能核验账户及支付指令真实性,无义务实质审查资金是否经配偶同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打赏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应审慎适用,认定行为无效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目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本案打赏均发生于公开直播场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小强与甜甜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亦不能证明打赏系换取或维持该关系的对价,属于个人非理性消费范畴,不满足无效法定要件。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举证未达高度盖然性标准,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小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单方大额处分共同财产,对内构成无权处分,对外不当然否定交易效力。配偶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多分共同财产、请求损害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不能径行请求善意交易相对方返还钱款。直播打赏不等同于赠与,合法直播消费受法律保护。主张行为无效,须满足法定无效要件并充分举证;民事诉讼坚持举证规则,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网络直播消费具有即时性、诱导性,夫妻应合理处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如发现配偶擅自转移、挥霍共同财产,应通过离婚诉讼或婚内财产分割等法定途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