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崔馨元)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5年8月26日,陈某某驾驶王某某名下小型越野客车,在包茂高速达拉特旗段行驶时发生侧滑,先后与道路中央护栏及其他车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路产毁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悉,涉案车辆事发时处于保险有效期内,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4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230300元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为客观、公正核定车辆损失,车主王某某向达拉特旗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保险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最终确认车辆损失为213124元。维权过程中,王某某共计支出鉴定费11393元、车辆施救费1500元,并先行垫付路产损失5475元。
因承保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理赔义务,王某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赔付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案涉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涉案鉴定系单方委托、维修金额接近车辆保额上限,存在过度维修嫌疑,主张车辆应按全损处理,并以此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同时拒赔施救费、鉴定费及垫付路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次车损鉴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资质齐全、流程规范,保险公司全程参与机构选定、材料质证等环节,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论客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重新鉴定仅限四种法定情形: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鉴定意见存在轻微瑕疵,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补充质证予以完善的,法院一律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据此,法院释明,当事人单纯对鉴定价格、定损金额存有异议,主观认为金额偏高、结果不利,并非法定重鉴理由。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鉴定存在程序、资质、依据方面的违法瑕疵,仅凭借主观揣测提出异议,不符合重鉴法定条件,法院依法驳回其重新鉴定申请。
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施救费、司法鉴定费属于查明事故损失、固定案件证据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当事人先行垫付的路产损失,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纠纷,依法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一审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该案的审理判决,清晰划定了车险纠纷中重新鉴定的司法适用边界,有效杜绝了保险机构以“金额偏高”为由随意申请重鉴、拖延理赔的程序性乱象。不仅有力维护了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而且统一了辖区车险类案件审理标准,对规范保险理赔行为、减少司法程序性争议、提升财产保险纠纷化解质效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