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讯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
2025年1月,王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王某乙,称其有10颗“圪旦”(安钠咖)待出售。同月,李某某来到王某乙住处,提出购买“圪旦”用于吸食。王某乙随即联系王某甲,后王某甲携带10颗“圪旦”来到王某乙住所附近。王某乙将李某某支付的2000元现金转交王某甲,又将10颗“圪旦”交给李某某。
鄂托克旗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乙明知是毒品仍居间介绍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乙与王某甲系共同犯罪,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与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示:
“圪旦”也常被称作“圪蛋”“片片”“面面儿”,指安钠咖,化学名称为苯甲酸钠咖啡因。该药品临床上可用于治疗中枢神经抑制以及麻醉药引发的呼吸衰竭等病症,但长期使用会产生药物依赖,刺激大脑皮层,诱发多种疾病。安钠咖在我国属于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容留他人吸食安钠咖,均构成毒品犯罪。
毒品严重损害群众身心健康,毒品犯罪链条还极易滋生其他暴力违法犯罪。切勿以为只是牵线搭桥、没有获利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居间介绍、牵线促成毒品交易,属于共同犯罪,同样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