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不让直行发生事故全责“闯红灯”遇上“抢黄灯”两驾驶人负同等责任酒后驾车撞路灯  涉嫌危险驾驶醉驾逆行酿事故  构成危险驾驶罪拧紧思想“法”条  拒绝酒驾醉驾酒驾不可“尝试”切莫心存侥幸醉驾谎称挪车驾驶证被吊销
第0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904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5-08

醉驾逆行酿事故 构成危险驾驶罪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近日,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宁远街与新建路交会的十字路口,王某某驾驶车辆右转时,竟违规跨道驶入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郝某某迎面相遇。发现险情后,两驾驶人同时猛踩刹车,但王某某因醉酒意识模糊,慌乱中竟然踩下油门,两车“砰”地一声撞到一起。

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对王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0mg/ 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 100ml。从违规跨道、误踩油门到碰撞后的倒车行为,王某某一系列失控操作,尽显醉驾的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郝某某车辆损失外,还将面临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考的处罚。同时,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郭苗苗)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