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一辆黑色越野车形迹可疑,便立即上前进行检查。
当民警靠近时,驾驶人身上散发的浓重酒味儿扑面而来。看着眼前的交警,驾驶人刘某称自己就在家门口喝了点酒挪了一下车……然而,民警调取视频监控画面显示,驾驶人刘某从伊金霍洛旗红庆河村共富小区售楼部门前驾车出发,一路行驶至煜鑫隆大酒店门前。
在证据面前,刘某不再狡辩,承认了自己酒后驾车的违法事实。之后,经抽血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最终,民警依法对驾驶人刘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陈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