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盟突泉县利民街与友谊路交叉路口上演了惊险一幕。
当时正值交通高峰,车流如织。史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利民街与友谊路交叉路口准备掉头,着急赶路的他未仔细观察周围路况,便直接转动方向盘进行掉头。与此同时,刘某骑着电动车逆行而来。待双方发现彼此时,刹车已来不及,轿车与电动车瞬间猛烈相撞,刘某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事故造成刘某受伤、电动车严重损毁。
经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刘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过错严重,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史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
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各行其道原则和确保安全通行原则,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这些规则不仅规范了交通秩序,还大幅降低了事故风险。同时,电动车和摩托车骑行者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以保护头部安全;轿车驾驶人则应系好安全带,确保在撞击时免受伤害。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