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贾秋月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对樊国全,樊国玉,王文清,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包头市固阳县众瑞矿业有限公司,靳平包头隆鑫泰磁业有限公司拥有合法的债权(下称目标债权),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7)0203民初1532号,债权执行案号为(2023)内0203执恢478号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贾秋月。现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贾秋月联合通知樊国全,樊国玉,王文清,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包头市固阳县众瑞矿业有限公司,靳平,包头隆鑫泰磁业有限公司向贾秋月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通知。
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贾秋月